锦哲法苑
(2022)最 高法民再115号
本院再审认为:案涉《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香炉峰公司印章已被生效的(2019)赣04刑终578号刑事判决认定为潘艳南伪造,本案审理的重 点是潘艳南在案涉《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伪造的香炉峰公司印章,以香炉峰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否认定为香炉峰公司的行为。潘艳南向蔡家松出具《还款保证书》时,并非香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仅持有香炉峰公司5%的股权,也无香炉峰公司相应授权,且香炉峰公司对潘艳南的行为不予认可,故潘艳南当时并不具有代表或代理香炉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但生效的(2019)赣04刑终578号刑事判决已认定潘艳南为香炉峰公司实际经营人,且在再审过程中,潘艳南提交了其与香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美珍之间的《还款协议》、香炉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妹签字的《股权占股情况的说明》、其与香炉峰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香炉峰宾馆移交的《协议书》、香炉峰宾馆的房产证等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享有香炉峰公司75%的股权,系香炉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案应当在查明潘艳南上述主张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潘艳南以香炉峰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香炉峰公司依法应否对潘艳南的行为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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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梳理
关键事实
潘艳南伪造香炉峰公司印章,签署《还款保证书》为他人提供担保;
潘艳南当时非香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持股5%,无公司授权;
香炉峰公司对潘艳南行为明确否认;
再审中,潘艳南提交新证据主张其为实际控制人(持有75%股权),包括《还款协议》《股权说明》《存量房买卖合同》等。
法律争议
代表/代理权限认定:潘艳南是否有权以香炉峰公司名义对外担保?
表见代理适用:即使潘艳南无真实权限,相对人蔡家松能否主张“善意信赖”使香炉峰公司担责?
二、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一)初步否定潘艳南的表象权限
形式审查
潘艳南非法定代表人,仅有5%股权,无书面授权,且公司明确拒绝追认;
擅自使用伪造公章属于无权代理的典型情形。
刑事判决的效力
(2019)赣04刑终578号生效判决已认定印章系潘艳南伪造,进一步削弱其行为的表面合法性。
(二)再审引入的新证据与实质审查
法院注意到潘艳南主张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新证据,需核查以下两点:
潘艳南是否实际享有75%股权?
新证据包括与原法定代表人的《还款协议》、股东签字的《股权说明》、房产交易文件等,需验证其真实性及关联性。
若属实:潘艳南可能具备实际控制权,从而影响相对人对代理权的判断。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 172条)
客观条件:潘艳南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如长期经营、管理公司资产等);
主观条件:相对人蔡家松是否善意无过失(如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明知潘艳南无代理权仍与之交易)。
三、裁判核心要点
“权利外观”与“真实意思”的冲突
潘艳南虽无形式授权,但其自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可能形成“权利外观”(如掌握公司公章、经营场所、资产处置权等);
法院需权衡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与维护公司治理秩序(禁止越权代理)。
举证责任的分配
潘艳南需证明其实际控制权的真实性及表象的客观存在;
蔡家松需证明其在交易中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潘艳南身份、公司授权文件等)。
可能的裁判路径
不构成表见代理,香炉峰公司无需担责,但需承担自身管理疏漏导致的损失(如印章被盗用的赔偿责任)。
可能认定其具备“表见代理”要件,香炉峰公司需对担保行为承担责任(但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若潘艳南确为实际控制人:
可能认定其具备“表见代理”要件,香炉峰公司需对担保行为承担责任(但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若潘艳南仅为普通股东:
不构成表见代理,香炉峰公司无需担责,但需承担自身管理疏漏导致的损失(如印章被盗用的赔偿责任)。
四、裁判启示与延伸思考
对公司治理的警示
强化公章管理、明确代理权限边界,避免因内部管理漏洞导致表见代理风险;
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防止股东身份争议引发外部交易纠纷。
对交易相对人的要求
在涉及担保、重大交易时,应严格审查对方代理权限(如核对公章真伪、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等),避免“善意第三人”抗辩失效。
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规则
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如伪造公章)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但不必然阻却表见代理的成立(需结合民事证据综合判断)。
五、结论
本案再审的核心在于通过实质审查确定潘艳南的真实控制权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需在“保护善意交易”与“维护公司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最终裁判将取决于新证据的采信程度及潘艳南实际经营权的范围。这一案例凸显了商事活动中权利外观与真实意思表示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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