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案例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实际控制公司,行为有效
案号:最 高人民法院(2019)最 高法民终XX号
裁判要点:
实际控制为核心:公司虽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持有公章、掌握财务),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登记公示的例外:工商登记仅产生对外公示效力,若公司内部未完成实际控制权转移,不得以登记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情摘要:
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后,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仍持有公章并签订借款合同。最 高法院认为,王某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合同有效,A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未变更登记时构成表见代理
:最 高人民法院(2020)最 高法民申XX号
裁判要点:
表见代理的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相对人基于原登记信息信赖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构成表见代理。
公司过错责任: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导致相对人误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B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内部变更为张某,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最 高法院认定合同有效,B公司需履行义务。
案例3:已变更登记且无实际控制,原法定代表人行为无效
案号: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 高法民终XX号
裁判要点:
登记公示优先:法定代表人变更已登记公示,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其行为未经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审查义务:交易相对人未核查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
案情摘要:
C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并完成登记,原法定代表人赵某私用公章签订担保合同。法院认定赵某行为无效,C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4:内部程序瑕疵导致变更无效
案号:最 高人民法院(2018)最 高法民再XX号
裁判要点:
变更程序的合法性:法定代表人变更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变更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原法定代表人仍具代表权。
内外区分原则:内部程序瑕疵不影响对外公示效力,但若相对人明知瑕疵,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案情摘要:
D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股东会决议,仅由大股东单方变更。最 高法院认定变更无效,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有效。
案例5:新旧法定代表人双重控制的风险
案号:最 高人民法院(2017)最 高法民申XX号
裁判要点:
双重控制的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新旧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外行使职权,需综合审查实际控制权和相对人信赖。
过错分担原则:公司对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过错,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E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旧法定代表人均持有公章并对外签约,导致债务纠纷。法院认定公司对管理混乱存在过错,需承担合同责任。
二、最 高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核心审查要素:
实际控制权:是否仍掌握公章、财务、决策权;
相对人善意:是否尽到工商登记查询义务;
公司过错:是否怠于变更登记或放任原代表人继续控制。
裁判倾向:
若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公司,即使已变更登记,其行为有效;
若公司已变更登记且相对人可查询,原代表人行为一般无效(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公司内部程序瑕疵(如未召开股东会)可能导致变更无效,原代表人继续有权代表。
三、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经工商登记公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原则上终止,交易相对人应以登记信息为准。
表见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若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名义行事,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公司未及时公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经营),则行为可能对公司有效。
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若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公司(如持有公章、掌控财务、决策经营),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已完成变更登记。
四、审查重 点
实际控制权的证据
经营管理权: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签署合同、决策重大事项、管理员工等。
公章及证照控制:是否仍持有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印鉴。
内部治理状态:变更程序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有效性)、新旧法定代表人是否完成 交接。
相对人是否善意
相对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如已公示登记信息)。
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查询工商信息、核实授权文件)。
公司过错因素
公司是否怠于变更登记或未通知交易方,导致原法定代表人继续“表见代理”。
是否存在内部治理混乱(如两任法定代表人均对外行事)。
风险提示
公司角度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公示告知交易方。
收回公章、证照,限制原法定代表人权限。
内部治理规范化,确保权力交接留痕(如交接记录、董事会决议)。
交易相对人角度
审查工商登记状态,核实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
要求授权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公章使用记录),避免仅凭历史合作信赖原代表人。
争议解决策略
若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可主张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表见代理。
公司可举证相对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定行为效力。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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