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案例一:工抵房协议因约定不明而不成立
【裁判要旨】
如果用于抵债的房屋约定不明,或对应抵销的工程款不明确,“工抵房”协议不应认定为以物抵债协议。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补充协议》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索引】
(2019)最 高法民申5468号
案例二:工抵房协议因违反禁止流押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
付款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工抵房”协议,如果违反禁止流质(押)规定的,“工抵房”协议无效。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从协议内容及履行行为看,签订合同的目的为开发企业履行工程款付款义务提供担保,而非施工方通过取得房屋所有权抵销工程款。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案件索引】
(2019)最 高法民申6801号
案例三: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工抵房协议有 效
【裁判要旨】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工抵房”协议,如果未约定消灭原债务,应认定为新债清偿,原债务并未消灭。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 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 钱给付债务的消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未约定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故该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协议。
【案件索引】
(2016)最 高法民终字第484号
案例四:工抵房买受人符合特定条件可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工抵房买受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抵房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 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
(2023)最 高法民终123号
案例五:承包人就工抵房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承包人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通过协商折价抵偿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受偿,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
(2020)最 高法民再352号
案例六:工抵房被查封后经过多次转让,最 后的买受人仍然可以排除执行(有条件)
【裁判要旨】
工抵房被查封后经过多次转让,最 后的买受人仍然可以排除执行。条件是,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 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该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房款。
【裁判意见】
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最 后的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合法有 效,且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全部要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
(2023)最 高法民终95号
转自: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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