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一、新《公司法》第88条的立法背景与目的
新《公司法》第88条第 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法条源自《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 18条,其初衷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一)立法背景
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一变革极 大地促进了股权流转的便捷性,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这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防止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立法目的
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88条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保护公司资本充实:通过明确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从而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的清偿能力。
2、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要求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并在受让人未履行义务时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债务清偿中的利益。
二、对溯及力的分析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旨在保障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合理预期与稳定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四条第 一项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然而,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新《公司法》第88条,存在争议。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然而,新《公司法》第88条及其上述溯及力的规定却似乎违背了这一原则。
在新法实施前,商事主体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通常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决策。若新法具有溯及力,将使得许多历史股东因过去的合法行为而面临追责风险,导致他们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严重扰乱了将严重扰乱市场既有的秩序与参与者的预期。同时,可能引发大量历史交易中的转让人面临追责诉讼,导致市场混乱和不稳定。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立法稳定性的基石。若允许新法溯及既往,将破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三就最 高人民法院对新《公司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提出督办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好!
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附: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 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 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选自:最 高案例解析、民事法律参考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