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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抽逃出资,该如何维护胜诉权益?

鲁法案例【2024】767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19年4月1日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6日,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邵某经济损失1431280.00元。该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邵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该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邵某申请追加股东袁某为被执行人。

博山法院查明,某置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袁某等三人,其中袁某实缴出资540万元。在邵某与该置业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期间,2019年7月3日,该置业公司向股东袁某转账175万元。

法院审理

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应当先由申请人邵某提供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金抽回的初步证据,如公司账户资金转出的金额、时间、资金转入方信息等。被申请人袁某应举证证明公司注册资金转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如接受资金一方的身份、与资金转出相关联的合同等,如不能证明资金转出真实性、正当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邵某提供了袁某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但袁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资金转出具有真实性、正当性。法院裁定追加袁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7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裁定生效后,邵某申请恢复执行,袁某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利用各种手段将其已缴纳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而继续享有股东权利的行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主张该营利法人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提供该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供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金抽回的初步证据,如公司账户资金转出的金额、时间、资金转入方信息等。被申请追加的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注册资金转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如接受资金一方的身份、与资金转出相关联的合同等。股东不能证明资金转出真实性、正当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法条链接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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