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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房屋变更登记的税款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法 院裁定以不动产抵债,申请执行人持法 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产生的税费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 纷案,某法 院判决王某应偿还原告胡某借款44万元及利息。某法 院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胡某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程序中,某法 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法 院两次拍卖流拍,经胡某申请,某法 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房产作价44万余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胡某,以抵偿王某对其的部分债务。作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胡某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随后,胡某向税 务局缴纳案涉房屋印花税、契税合计1.8万余元,并向不动产登记中 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 心经审核,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以胡某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所送的受理材料“缺少土地增 值税、个人所得税 票”,要求胡某补齐或者规范材料后,再到窗口提出申请。

原告胡某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要求确认被告不动产登记中 心不为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 院审理

01、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及责任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 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本案中执行法 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胡某及被执行人王某均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均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02、被告不动产登记中 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告不动产登记中 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查验王某应缴税款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未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情况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原告胡某补齐或者规范材料后,再申请办理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胡某在缺乏且未向不动产登记中 心提交申请房屋的不动产转让相关完税凭证时,请求行政机关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诉请,人 民法 院不应予以支持。

人 民法 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常常会存在“以物抵债”“以房屋不动产抵债”的情形,该种因司法执行程序产生的物权变动方式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物权变动之间存在着差异。基于不动产所有权人变更而产生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 值税”等税费是否缴纳?由谁缴纳?如何缴纳?关于拍品在交付、过户等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负担问题,有些税费可能是被执行人先前就欠缴的税费,即使不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也应当依法缴纳;而有些税费则是因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而产生。对此,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区别对待。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于被执行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前的历史欠缴税费,与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无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缴纳,并由税 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不得以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办理不动产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对于因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本身产生的税费,属于强制执行产生的税费,广义上应为执行费用的一部分。该部分税费如何承担,是执行中应予解决的问题。对于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且同意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人 民法 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在抵债金额中应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款予以扣除。不动产的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自行向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缴税费的,应向其告知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应法律风险。有的法 院对因拍卖标的过户产生的税费,采取从拍卖价款中直接扣除的做法,如果剩余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话,因标的过户而产生的税费实际占用了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部分价款,申请执行人还需继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拍卖或变卖公告中,对于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负担,人 民法 院应当将涉及缴纳的税费金额及计算方式、该部分费用如何承担、法定纳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时的法律后果等信息在拍卖平台中进行公示。

通过本案提醒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费,与网拍行为无关时,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影响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执行程序中网络拍卖行为或“以物抵债”发生的财产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对于拍卖成 交的,可以优先在拍卖款中扣缴相关税费,对于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若接受抵债人同意垫付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在抵债金额中对其垫付的税费款予以扣除,如果不愿意垫付,则需要承担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 二条第 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 财产转让所得;

第十五条第 二款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 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

第 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 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 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869号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 民法 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四、鉴于人 民法 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 民法 院应当协助税 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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