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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守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8日,原告詹某向被告张某购买规格为75mm大小的套膜苹果2100箱,约定每斤价 格1.9元,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张某支付定金5000元。2023年11月9日,原告詹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5967元(包含苹果款、网套款、胶带款、人工费、装车费、代 办费),被告张某为原告詹某提供运输司机李某的联 系方式,由原告詹某联系李某进行运输。2023年11月11日,李某按照原告詹某要求运输至地点,原告詹某对部分苹果进行抽检,随后詹某以案涉苹果存在烂果、坏果、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告张某以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货退款。2024年2月2日,原告詹某诉至法 院,以被告张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双方退货退款,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司机李某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交付的苹果分别为60mm、65mm、70mm大小,与其订货的75mm大小不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苹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被告的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3.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苹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

根据法院市场调查,套膜苹果与套袋苹果在品相、水分、大小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导致套膜苹果的价格与套袋苹果的价格相差很大。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照片中大部分涉案苹果的中间位置均在水果分级板测量卡尺孔洞的上部,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苹果的抽检数量、尺寸占全部苹果的比例。至于证人李某的证言,经法院要求,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在庭审询问中,李某承认所谓的书面证人证言系原告詹某事先打印好后让其签字的,如果证人李某不签字,原告詹某便拒绝支付运费。根据证人李某的现场陈述,案涉苹果的确存在部分烂果、坏果、黑点等,但是数量并不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张某交付的涉案苹果事实上存在瑕疵。

二、关于被告的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

法院认为,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 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瑕疵履行的范围包括时间、数量、标的物、方法、地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尽管被告交付的苹果存在部分瑕疵,但是根据法院前期市场调查,套膜苹果原本就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此原被告双方应当明知,否则不可能以每斤1.9元价格达成交易。另外,根据原告本人陈述,涉案苹果在装箱、运输等环节均系由原告向被告推荐人员完成,法院有理由相信涉案挑选装箱的苹果均是“符合约定”的,加之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苹果的瑕疵比例,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的交付不构成根本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交付的苹果的确存在部分瑕疵,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将涉案苹果出卖给案外人,鉴于目前已经无法确定涉案苹果真实的瑕疵率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酌情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退还4000元作为瑕疵补偿。

关于原告詹某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詹某此举妨害了法院正常诉讼程序,考虑到书面证言与证人庭审中的证言虽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涉案苹果是否存在瑕疵上表述一致,最终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原告詹某罚款2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原告詹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瑕疵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履行有瑕疵,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合同瑕疵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瑕疵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的,受损方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此规定表明,违约方此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对于构成瑕疵履行,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守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此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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