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法院判决生效
债务人却未主动履行义务
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
关于法院执行你是否有许多问号?
一起了解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我还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吗?
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法定义务。虽然法院的查控系统日渐完善,但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类型,如现金收入等。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 准性,提高执行效率。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1.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
3.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
4.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
5.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三、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评估、拍卖其财产。
3.对于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 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 须办理。
第 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 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 须办理。
第 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 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 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 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 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 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 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 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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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能对被执行人进行实时定位吗?
定位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性措施。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五、为什么会出现终本结案的情况?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终本”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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