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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鲁法案例【2024】23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

双方均无事故责任

机动车一方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看下方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6国道行驶时,碾压到一块小石头蹦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头部,造成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周某、孙某均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4266.9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555.13元;周某赔偿孙某2080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周某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孙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孙某。孙某驾驶电动车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驶,对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故周某应对孙某受伤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来看,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如果简单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事故“责任”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那么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相违背,也体现不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第 二十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A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为属于商业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一方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针对该类型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 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采纳第 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并列的三种情形,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从无到有的递进,后一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列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归责采用保护弱者力求实质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机械适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不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就会造成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还是全责,机动车都只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二款第(二)项中第 一种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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