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 律诉实务
律诉实务
|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 实用工具
实用工具

当前位置: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网站】 > 普法专栏 > 锦哲法苑 > 浏览文章

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相关裁判规则6则

近年来,年轻人未婚同居现象并不少见,未婚同居是否为家庭关系的一种?出现关糸破裂,如何分割财产?小编整理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法信 ·裁判规则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王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2.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某诉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7日第3版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卢某某诉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视为按份共有。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刘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称还有其他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要求进行分割,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另行处理。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5年9月10日

5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婚姻家庭·继承卷)

法信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对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注:上文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

(来源: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法官说法)

法信 ·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 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 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