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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鲁法案例【2023】533

案情简介

宋某系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19日,某铸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收据中未记载宋某的任何信息。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张某将某铸造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并将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铸造公司欠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还。但因本案收据中仅加盖了被告某铸造公司的公章,未有宋某作为借款人的相应记载,且未有证据证明宋某作为某铸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宋某为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本案借款应由某铸造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二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利机关的授权。二是特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照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托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何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是法人的形式之一。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公司的民事权利,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法定代表人负有偿还义务:

一是当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如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严重损害法人债权利益的;

二是当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提供其个人担保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出由其自身承担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因公司解散时未依法进行清算(如未进行清算通知公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应当对相应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即便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因欠债被起诉且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特别提醒:为尽量避免出现债务无所追偿的情况,债权人事前应注意几方面:首先,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妥善保存交易证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才能反映交易事实并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其次,要求债务人公司对债务提供担保,以防止债务到期时因债务人公司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来源:济南中院、平阴法院

编辑:马聪聪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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