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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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动态
1.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25)
2. 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20)
3. 最高检会同海关总署、最高法开展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19)
4. 两高两部联合开展促 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2)
5. 最高检、公安部启动第三批5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2)
案例速递
6.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25)
7. 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5)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18)
实务观点
9. “五个原则”精 准把握不起诉后是否移送行政处罚(《检察日报》2023.9.23)
学术研究
10. 认定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犯罪的五个要点(作者:时延安《人民检察》2023年第 16期)
一、实务动态
1.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25)
内容概要: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方面、系统的规定。《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要重 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 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五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六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七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八是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
九是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
十是能动履职促 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延伸阅读: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 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20)
内容概要: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方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结合追赃挽损工作,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以及与违法犯罪事实的关系等情况。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自洗钱”犯罪相关证据,并将“自洗钱”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自洗钱”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将“自洗钱”犯罪事实列入起诉意见书相应职务犯罪事实中叙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涉案人员涉嫌“他洗钱”的,应当及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种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摧毁源头性犯罪组织和职业化犯罪团伙,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当追踪相关资金来源和去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洗钱犯罪相关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其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可以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当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经审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建议监察机关统筹处置,或者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监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犯罪,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与贪污贿赂犯罪一并提起公诉。
3. 最高检会同海关总署、最高法开展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19)
内容概要:
近日,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口岸进境入侵。
4. 两高两部联合开展促 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2)
内容概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 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 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
5. 最高检、公安部启动第三批5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2)
内容概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三批5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坚持内外联动,全力打团伙、摧网络、斩链条,深挖组织者及幕后“金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联合挂牌督办第三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2)
三、案例速递
6.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25)
内容概要:
此次典型案例共包括7个案例,具体为:
一、吴某某诽谤案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
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7. 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5)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2件,分别是: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
延伸阅读: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3.9.15)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9.18)
内容概要:
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均与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 疗美容药品、特病药品、口腔科非处 方药品等不同药品类型,包括网络犯罪、消 毒产品冒充药品、医保骗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包括:
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
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 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
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 素销售
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
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 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
五、实务观点
9. “五个原则”精 准把握不起诉后是否移送行政处罚(《检察日报》2023.9.23)
内容概要:
不起诉后是否移送行政处罚需要把握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确定性原则。即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的效力已经确定,相关方面在法定期限内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
二是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1)受送主体适格。(2)行政处罚有依据。(3)检察意见内容合法。检察机关移送后,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畴,在移送行政处罚时,不宜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意见,如处罚的种类、强度、履行方式和期限等。(4)未过行政处罚时效。
三是同一性原则。即检察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与不起诉决定认定的涉案行为是同一行为。
四是必要性原则。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是刑罚替代措施之一,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然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但是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给予行政处罚已无必要的,则可不移送。
五是可能性原则。即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具有实施、实现的可能。具体包括:(1)尚未给予行政处罚。(2)给予行政处罚的客观条件尚未消失。(3)被不起诉人有受罚能力。
六、学术研究
10. 认定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犯罪的五个要点(作者:时延安《人民检察》2023年第 16期)
文章摘要:
对赌收购活动中,在对赌业绩评价期内通过业绩造假虚增市场估值以促成签订收购协议书,又在收购协议书签订后通过业绩造假欺骗收购方按照约定分期支付收购款。该案的定性需着重解决五个问题:
一是厘清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处于难以挽回的风险状态。
二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行为和履约能力。有履约能力未必说明有履约意愿,只有基于履约能力的履约行为才能说明其有真实的履约意愿;没有履约能力的履约行为肯定是虚假的,履约意愿也不可能是真实的;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即便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其履约意愿也可能是虚假的。
三是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因对方当事人要求自愿返还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加以分析。对存在案发前返还情节的案件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第 一步,基于返还情况判断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 二步,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事后返还行为不影响案件定性,也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
四是行为人具有民事赔偿能力不必然阻却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民事赔偿能力只能说明其有为被害人挽回损失的能力,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时的诈骗故意。
五是使用诈骗方式签订合同,不能当然否定合同中真实有 效的部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合同或多个约定事项,其中部分合同或合同的部分约定可能会得到真实履行。不能简单认为这部分内容是行为人使用的诈骗手段或“诱饵”,进而将相应的已履行数额均归入犯罪数额。
转自:刘鑫律师团队丨自由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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