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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如何认定?

鲁法案例【2023】48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吴某与甲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吴某所有的厂房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包干价,总价款20万元,质保期一年。2021年11月,该钢结构厂房顶部被降雪压塌,无法正常使用,且因屋顶坍塌给该厂房的承租人赵某造成重大损失,吴某因此向赵某赔偿了10万元。吴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但甲公司拒绝维修。后吴某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并更换涉案工程顶部排水设施,共支出费用24万元。

现吴某将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其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4万元。

甲公司辩称,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屋顶并非大雪压塌,而是吴某组织人力扫雪时造成顶部开裂;且吴某主张的损失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双方对此存在的过错;

二是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查明,对于涉案工程,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甲公司未取得涉案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坍塌时确下大雪,结合吴某提交的事发时照片、视频,及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确因大雪发生坍塌,对于大雪后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系合理行为,甲公司据此主张人为造成顶部开裂,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鉴定报告明确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吴某提供的图纸、认可施工的构造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对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其未尽到监督检验义务,存在过错。甲公司作为施工方,认可了吴某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图纸并进行施工,未尽到合理通知、审慎施工义务;且甲公司购买的施工所用钢柱未达到合同约定规格,对此其存在过错;甲公司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现涉案工程在交付半年内发生坍塌,且在坍塌后,甲公司未尽修理义务,导致吴某另行对工程进行修复,造成损失扩大,甲公司亦存在过错。综上,结合涉案合同无效及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吴某、甲公司对涉案工程造成的损失均负有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某主张损失包括维修加固费24万元,向赵某支付的装修赔偿款10万元。对于维修加固费,吴某提交的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变更了工程质量要求、更换了部分建材,亦无法证实更换顶部排水设施的必要性,故对吴某主张的该项损失数额,法院不予认可。因大雪造成工程顶部及部分墙面损毁,参考吴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顶部、墙面造价,及部分工程仍可使用的事实,法院酌定维修加固费为13万元为宜。对于装修赔偿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坍塌造成了装修的部分损毁,租客赵某因此进行了玻璃幕墙、办公室门窗等的装修,吴某提供的赵某的《装修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金额具有合理性,且吴某已实际赔偿了该损失,故对吴某主张的装修赔偿款10万元,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涉案工程造成的损失合计23万元,因吴某、甲公司负有同等责任,甲公司应向吴某支付11.5万元。

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吴某支付11.5万元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适用合同自始无效并恢复原状的处理原则并不符合经济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折价补偿适用规则、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其中,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学界通说,受到损失的一方请求对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损失及缔约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承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损失、停工窝工损失等;发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费用、延误工期损失、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等。对损失的范围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然后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大小及因果关系等作出认定。损失大小无法通过举证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但裁判时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 一条第 一款第 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 三条第 一款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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