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 律诉实务
律诉实务
|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 实用工具
实用工具

当前位置: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网站】 > 普法专栏 > 锦哲法苑 > 浏览文章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