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有权诉请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
阅读提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拒绝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将其公示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诉请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公司改选法定代表人之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登记。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股东为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统兵。
(二)2017年7月20日,韦统兵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宝塔投资公司通知韦统兵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该免职决定)。但宝塔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相应变更登记,韦统兵因此提起诉讼。
(三)银川中院一审和宁夏高院二审均以韦统兵未提供宝塔房地产公司免职决议为由驳回其诉请。
(四)韦统兵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案涉事实足以说明宝塔房地产公司与韦统兵之间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改判支持韦统兵要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如公司做出终止与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的决议,且该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法定代表人不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公司怠于履行上述变更登记义务,导致对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该法定代表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则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在类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理人需由公司权力机关做出任免决议,系公司自治范畴,司法权不宜强行介入;但亦有观点认为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免职后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给该法定代表人带来实际利益损害,法院依法应当给予救济。本案则树立了在被免职后,法定代表人可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登记的裁判规则。
2.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问题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法院不予处理,但是所涉及的工商登记系法定义务应当及时完成,避免因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受损。
3.担任法定代表人既享有法定代表权,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如公司涉诉,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在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仍参与时,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可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终止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提起诉讼,避免被累及上述责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 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
第 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 三条第 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就韦统兵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详细论述:
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案件来源
韦统兵、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 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公司就该事项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案例1:裘凇与北京富润尚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37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故裘凇请求富润尚美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富润尚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系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只有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后,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性。
案例2:梁正歧、江门市逸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民终2835号】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依据公司决议而形成委任关系。因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和改选关乎公司对内治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由公司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否则,法院替代公司有权机关作出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干涉公司有权机关决议之嫌。在本案中,江门逸豪物业及其股东内部并未确定继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此情况下,若判决涤除梁正歧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将导致公示登记信息空置,易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故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仍需公司有权机关的决议而定。又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有在公司内部程序无现实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即已穷尽公司内部治理措施后,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理由。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6号】
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认定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权代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唐青林律师
转自:公司法权 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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