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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上门“拆家”,法院...

鲁法案例【2022】315

因装修有个别瑕疵

业主提出整改后再付尾款

加之双方对尾款数额存在争议

业主便迟迟没有结清尾款

装修公司一怒之下上门“拆家”

快装修好的婚房拆成“毛坯”

施工方的这波操作到底行不行?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计划装修婚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并在张某所在装饰公司洽谈了装修业务,装修费预算约计34000元,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房屋装修过程中,胡某应施工方要求支付了装修进度款及材料费25000元。2022年1月,当房子装修到70%-80%时,被告张某要求胡某付清余款9000元,原告提出房屋存在个别装修瑕疵,要求整改后付款。而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增项,双方对装修余款数额未能协商成功,原告迟迟没有付清余款,几经协商双方各不让步。

2022年1月中旬,被告张某未经告知胡某情况下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房门、窗户、卫生间、壁柜、吊顶等装修设施毁坏。婚期临近,原告胡某到新房发现装修已经被拆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赔偿损失25000元。

处理结果

经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与装修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胡某装修款105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因此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因家装房屋成立装修合同关系,比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与原告协商家装方案并报价后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装修尾款。但本案被告一时意气将房屋家装砸毁,既损坏了自身工作成果,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家装房屋损失,故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如果定作人拒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拒绝交付,以此为由要求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法治社会下,承揽人选择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权,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终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高品质生活需要,房屋的装饰装修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 备,涉房屋装修事项繁琐复杂,施工工艺、用材、工期、价款、质量等方面问题易引发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业主:在装修时首先要对装修预算、原材料市场价格有一个市场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施工方,要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以及特殊工艺要求,一定要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时,对于工程承揽方,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好双方协商沟通的材料,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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