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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鲁法案例【2022】310

如今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补贴政策,终的购车金额也会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在购买车损险时也会按照终购车价来投保,后就会造成未足额投保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购买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并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车辆实际价格为192900.00元,因新能源汽车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原告实际花费84455.00元,投保金额为84455.00元。

该车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该车的损失费111641.00元,鉴定费1.5万元。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案外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车辆损失费2000.00元,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109641.00元、鉴定费1.5万元,共计124641.00元,案外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87248.70元(124641×70%),原告已实际获赔89248.7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付剩余车损费用37392.30元,被告认为其应在保险限额84455.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获赔金额超保险限额,故不予赔付。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6378.00元。原被告对双方存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案保险属于不足额投保,被告应当按照投保比例赔付原告。保险法第55条第 1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车损险保额为84455.00元,在商业车险保险单中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192900.00元,故该车辆的保险价值为192900.00元,因此,当发生保险事项时,被告应当按照43.8%(84455÷192900)承担赔偿责任。经(2021)鲁0322民初2433号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案车辆的实际损失经鉴定为111641.00元,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00元,原告已获案外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损失费用为87248.70元,剩余30%的损失即37392.30元应当由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即被告按照投保比例43.8%赔付给原告,由此计算的赔付数额为16378.00元(37392.30元×43.8%)。故法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损失、鉴定费共计1637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不足额投保是指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购买者由于国家的相关补贴政策,实际花费的金额要远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在购买车损险时也往往按照实际花费的金额进行投保,这就导致不足额投保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需要提醒购车者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注意看清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有的称之为新车购置价,当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数额不一致时,即为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仅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高青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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