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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外摔伤,动物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鲁法案例【2022】300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前提是损害发生在该公共场所内。但是如果在动物园外的公共道路上摔倒受伤,赔偿责任要如何划分?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夏的一个晚上,年近六旬的青岛大姨胡女士走在榉林山通往动物园的人行道上。因为天色黑暗且没有路灯,胡女士走得并不快。这条路她走过多次,还算比较熟悉,但通常走过时都是白天,很少像今天这样走夜路,于是她放慢了脚步,不急不缓地向前走。

意外还是发生了,在经过一处路障时,因为看不清楚,胡女士不慎被绊倒摔伤。后经医院诊断,这次摔倒造成胡女士五根肋骨骨折。

此后,胡女士与青岛市动物园因为赔偿事宜起了争执,并终诉至法庭。

园区外的道路为何要找青岛市动物园赔偿?

这里面当然是有原因的:这条道路以前在动物园园区内,属于园区内部道路,道路上的障碍物是为了阻止车辆进入园区而设置。虽然2008年以后该路成为公共道路,但是仍然由公园负责卫生打扫。

这就是胡女士主张青岛市动物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青岛市动物园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 该路段并非青岛市动物园的经营场所,胡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路段属于青岛市动物园管理处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动物园曾经是涉案道路的管理人,虽然他们主张2008年以后对涉案道路没有管理义务,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涉案道路的管理人。而且,道路上的障碍物由动物园设置,其对涉案道路的障碍物依然有管理义务。因此,青岛市动物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没有照明设施,障碍物对行人有一定的危险性,青岛市动物园未采取合理的方式防范危险的发生,具有过错。而胡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视线昏暗的条件下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应尽到一定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定责任分担的比例为三七开,青岛市动物园以70%的比例承担胡女士的损失。

案例解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常识,很多人都知道。但是怎么做才算是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尽到义务”,却并不是很清楚。这里,简单地讲几个特点:其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其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作为义务,经营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也是过错;其三,管理人应当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事发人行道路中间设有路障,动物园管理处明知此处没有路灯却未妥善提醒、警示,就是属于“经营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那么,这种的作为义务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呢?实践中,一般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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