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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年3月30日
发布日期:2021年7月8日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3
基本案情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
案涉不良债权收购及重组明显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案涉合同无效是因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从事非法放贷金融业务活动所致,故案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给付至2019年3月12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5,745,027.78元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六条,判决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按年息24%标准支付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04
裁判理由
关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否支付相关重组宽限补偿金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率提高至年化24%。
本案二审中,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实质就是案涉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据此,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以高年利率24%的标准向债务人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不仅具有合同依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所提不应支付案涉重组宽限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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