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 律诉实务
律诉实务
|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 实用工具
实用工具

当前位置: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网站】 > 普法专栏 > 锦哲法苑 > 浏览文章

重拳出击!这家法院通报整治虚假诉讼六起典型案例

作者:北京大兴法院

编者按: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大兴法院召开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整治虚假诉讼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篡改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利用假合同网上立案被训诫

基本案情:甲系某教育培训合同的原告,因与被告乙培训机构关于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甲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交了起诉书和培训合同材料等文件,并很快通过了审核。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乙培训机构提出质疑,主张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并提交了合同原本。法官通过对比甲立案时网上上传的合同内容,发现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被人为修改过。经向甲核实,其主动承认了篡改管辖条款的行为,觉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更快一些,就在管辖条款上动了手脚

处理结果:法官对原告甲的此种行为给予了训诫,原告甲也主动提交了具结悔过材料,并撤回了该案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中,原告私自篡改双方协议中管辖条款内容,进而通过立案审查,虽然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但法院需要进行网上立案操作,并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被告也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收材料,且在收到材料后明确以法1院无案件管辖权为由拒绝调解。故原告篡改管辖条款进行立案的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无效浪费,该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篡改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内容,意图改变诉讼管辖或者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属于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的主要情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法院将视其主观过错程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致他人受损程度等,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本案中,因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法对其训诫,并同意其撤回起诉。

案例二

证人与当事人串通虚假陈述,作伪证被处罚

基本案情:在甲与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买房人甲庭审中主张买卖合同上记载的房款 200 万元,其已经全部支付,其中 100 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并申请证人丙出庭作证。丙作证中陈述其在甲付款时在场,看到甲以现金的方式给卖房人房款。经法官询问付款细节,丙陈述的多处付款细节与甲叙述存在矛盾之处,并且甲终也未能提交款项来源的合理凭证。经法庭调查,丙承认其在出庭前与甲一方,对在作证时如何叙述涉案款项支付问题进行了协商,事实上其并未在当场见证过甲付款。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证人丙在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司法秩序,依法处以两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当事人和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社会诚信观念的淡化是伪证现象的思想根源所在。证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实际上也是对自己诚信观念的挑战。每个案件开庭前,法官都会告知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诉讼参与人对法官宣读的权利、义务内容,往往更多关注权利,忽视义务。很多时候,诉讼参与人将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和庭审规则,当作是照本宣科的走过场。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多获利益,有些诉讼参与人将法官在法庭上宣布的“如实陈述事实”义务当作了耳旁风。对于庭审中信口开河不诚信之人,仅仅道德谴责作用不大,需辅以法律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制,以儆效尤。

案例三

隐瞒事实欺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文书被撤销,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被处罚

基本案情: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5 年 9 月离婚。2019年 3 月,甲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与乙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后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3协议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在甲提起上述案件诉讼之前,甲、乙已将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出售给丙,丙也实际占有了房屋,且甲、乙在另外两起诉讼案件中,均在法庭上陈述已将房屋出售给丙。甲、乙在诉讼中隐瞒了房屋已经售出的重要事实,导致法院错误出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丙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法院裁定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对甲、乙分别处以两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宅基地房屋的虚假诉讼案件。宅基地房屋升 值空间大,登记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其相关纠纷案件是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易发高发点。另外,本案系我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认定虚假诉讼行为,充分体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价值。

案例四

虚构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图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被处罚

基本案情:在甲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兄弟关系,二人系被告丙和丁之子。2020年底,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被告乙与被告丙、丁于 2017 年达成的分家析产调解书侵害其财产权益,要求4撤销该调解协议。被告乙、丙、丁被传唤到庭后,对甲的诉请完全认可,同意法院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几名当事人的反常举动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认为此案必有蹊跷。后经调取原审卷宗并向原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查明:2017 年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甲曾到庭表述其与诉争房产无关,并放弃主张任何权益,还签写了笔录。甲的起诉明显属于虚假诉讼,而被告乙、丙、丁与甲恶意串通,属于共同虚假诉讼行为人。

处理结果: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对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予以训诫;对四人分别处以两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提出的予以撤销的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以防止裁判损害没有参加案件审判的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在甲已经参加过原审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与乙、丙、丁相互串通,意图通过一个虚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危害性大。

案例五

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代理人应诉被处罚

基本案情:在甲提起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被告有四人,其中两5人为 80 多岁的老人。送达过程中,老人儿子乙以同住成年家属的身份代为签收了诉讼材料。开庭时,乙持有老人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以老人代理人的名义出庭应诉进行答辩。法官留意到庭审中,乙所发表的意见对老人一方不利,但对其本人比较有利,故产生怀疑。后经法官上门了解,老人向法官反映乙虽与老人在同一小区,但自从拆迁后,长期不与老人来往,过年也不看望老人。老人根本就不知道诉讼的事情,也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法官多次和乙谈话,乙才终交代了伪造授权,冒充父母名义参加诉讼的事实

处理结果:乙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代理人应诉,企图侵害老人的财产权益,后经法官多次谈话和现场调查,乙才终承认,故法院对乙作出罚款 5 万元的决定。后案件承办法庭将该案例制作成警示展板摆放在当事人等候区,提醒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引以为戒。

典型意义: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到庭应诉的,符合前述分类中的单方欺骗性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此类虚假诉讼中,冒充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一般多发生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比如分家析产或者赡养等。多数当事人情形下一方为年纪较大的老年人,其随某个子女生活或者其相关证件被某个子女持有,该子女便以老人名义起诉6其他子女,或者以老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民事诉讼法允许公民委托近亲属作为本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前提是该委托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伪造授权委托书,企图侵害年迈父母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其代理行为事后也未经当事人本人追认,故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六

虚构巨额借款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有犯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终行为人被判处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为稀释甲对外债务,甲与乙合谋,伪造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三张,编造了甲向乙借款 300 余万元的借款事实。乙依据上述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甲的房屋。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此案有犯罪嫌疑,遂后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犯罪线索,甲、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处理结果: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 元。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000元。

典型意义:7本案原被告相互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编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编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和多次开庭审理,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因此被判处虚假诉讼罪,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但随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

逐步健全,法官整治虚假诉讼行为意识的提高,此类犯罪行为终将无处遁形。

风险提示

虚假诉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据大兴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介绍,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都是虚假诉讼容易发生领域,需要特别关注。

近年来,大兴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不断完善预防提示工作机制,综合采取民事、刑事等多种措施制裁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效果。2020年以来,大兴法院累计对11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累计对5名被告人判处虚假诉讼罪。

指导意义

大兴法院将主动检索筛查与书面提示相结合,不断加强对立案、诉前调解、审理阶段节点监控。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人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构建联动整治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起诉机制,形成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大格局。多部门协同推动虚假诉讼源头整治,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倡议书,组织开展专题座谈交流,提高共同预防和整治虚假诉讼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方面多渠道加强虚假诉讼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和行使诉讼权利,倡导诚信维权、合法诉讼、守法护法,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良好舆论氛围。

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庭长齐伟龙指出,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呈上升趋势,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虚假诉讼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并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