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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相对不诉参考标准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审前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形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对不起诉工作构建了平台,如何更好地将二者结合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与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天然”的契合性,它们有类似的制度价值和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结合度却不高。以北京为例,近年来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情况主要如下:

(一)认罪认罚从宽相对不起诉率逐年上涨,但整体仍然偏低

北京市于2016年11月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6年-2017年制度运行初期,全市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对不诉适用率仅为4%。2018年之后,随着北京市认罪认罚工作的迅速发展,认罪认罚从宽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不断提升。2019年、2020年认罪认罚相对不诉适用率分别达到了12%、15.7%。

(二)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地区差异较大

下表1列举了2019年、2020年、2021年北京市不同区域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不难看出,2019年北京市认罪认罚相对不诉适用率高的区域已经达到了26%,而低仅为2%;2020年和2021年高和低适用率分别为22.5%、5.5%和26.6%、8.21%。

(三)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适用罪名分布不均

分析北京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办案数据,发现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10类罪名在总办案数据中占比较大,占据了北京市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总人数的77.5%。但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却参差不齐,故意伤害罪的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达到27%;每年适用认罪认罚人数多的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平均仅为1.4%。如下表所示: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可见,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更大幅度的刑罚宽宥,但是否应该上升到跨档减刑或者免罚程度,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认罪认罚制度下的从宽应作限缩解释。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看作类似于自首、坦白等独立的量刑情节。能否跨档减刑或者免刑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减轻、免除处罚须于法有据;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是,认罪认罚能够直接体现被追诉人的悔罪态度,从主观层面为大量的轻微案件提供了不起诉的土壤。

(二)对“认罚”的理解分歧:认罚是否包含对不起诉的认可

从字面来看,认罪认罚与不起诉之间似乎存在逻辑矛盾:认罚是被追诉人对司法机关处罚方案的接受,而不起诉是一种免罚方案,不应包括在认罚的内涵中。对此,有学者试图从广义解释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应对认罚中的“罚”作广义解释,即主要指刑罚处罚,也可以包括刑罚以外的处罚措施。更有学者提出“认罚并不局限于接受处罚,而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包括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所有这些体现控辩合意的表现形式。”直至“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之一就是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至此,分歧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但是学术界的讨论并没有平息,部分检察官还是会因此而慎用相对不起诉。

(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分歧:如何判断犯罪情节轻微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分歧,一直是实践中相对不起诉适用较少、适用不均衡的具体原因之一。有学者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应从刑罚的轻重出发,原则上是将相对不起诉限制为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有学者则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存在于所有种类的案件中,重罪中也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笔者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与认定,不应设置太多框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无论嫌疑人所涉罪名是重罪还是轻罪,只要在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下,其行为对应的情节足够轻微,就可认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要件。

三、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参考标准

总体而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应针对不同案件的事实、情节,严格依法全方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悔罪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

根据表2数据,认罪认罚案件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7类罪名,占据了北京市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数的70%以上,在其他省市的情况大致相同。笔者以北京市检察实践为样本,结合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惯例和实践情况,逐类研究这7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类案件在各地实践把握差异较大,不同地区间裁量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但无论适用怎样的标准,都应从如下角度进行考虑:

1.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是掌握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基本标准,当前各省市基本将不起诉的标准限定在酒精含量100毫克-150毫克/100毫升以下。

2.在酒精含量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嫌疑人还需具备一定的从轻、减轻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短、速度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对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后仅因醉驾承担事故责任。(3)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仅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较低的财产损失,已积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3.限制相对不诉的情形通常可以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情节予以把握。主要包括造成 交通事故损害较大、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以及存在逃避检查等行为。

(二)盗窃罪、诈骗罪

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的不起诉标准相对成熟、明确,具体适用时也较好掌握。

1.一般来说,财产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为判断犯罪情节的基本标准,考虑宣告刑终需限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应将盗窃和诈骗的数额限定在3-5万元以下,或者8-10万元以下且具备减轻情节。

2.在数额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具有至少一个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对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从轻情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在财产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3)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4)盗窃或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5)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财产类犯罪,案发后有退赔表示,且得到相对方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有退赔意愿但确无赔偿能力。

3.限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结合行为手段、犯罪后果等综合把握。例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电信诈骗、盗窃、骗取老年人、残疾人、丧失生活能力的人的财物等均应限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三)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相对不起诉比例高的案件类型,这得益于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标准明确、好操作。

1.判断伤害类案件犯罪情节的基本标准是伤害结果,具体包括伤情、受伤人数等。通常,对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致使2人以内达到轻伤或者1人轻伤及3人以内轻微伤具备适用不起诉空间。

2.伤害类案件通常涉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从矛盾化解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说,此类案件适用不起诉一般还需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常见的从轻情节还有双方互相殴打、被害人存在过错等。

3.限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可以从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等角度来考虑。例如,因报复伤害、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多次或长时间实施伤害行为等均应慎用不起诉。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兜底”作用,对寻衅滋事罪应当限缩使用,合理设定出罪条件。

1.考虑到寻衅滋事罪主要的社会危害为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故适用不起诉的基本标准应该根据伤害后果来判断。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或2人以下轻微伤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2.与伤害类案件类似,此类案件适用不起诉一般还需要犯罪嫌疑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退赔基础上,其他需要考虑的从轻情节,可以分别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来界定:(1)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后果。(2)一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3)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3.限制适用不起诉的情形,寻衅滋事罪常与黑社会等不良行为挂钩,故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一般不宜适用相对不起诉。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对不起诉标准,应把握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可具体从涉案人员的层级、分工、吸款数额和退赔情况等角度予以把握。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适用不起诉的基本标准为嫌疑人吸款数额和在犯罪中的作用(针对不直接从事吸款工作的人员)。具体的数额和作用把握,应当结合人员的层级、分工来认定:

(1)涉案人员如果为公司的一般业务员或其他负责、从事吸收资金行为,在犯罪中层级较低的人员,吸款数额一般可以参照100万元以下来把握。如这类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但扣除向近亲属所吸资金数额后不足100万元,可以适用这一标准。

(2)涉案人员如果为公司的财务、技术、行政等人员,需具体区分分工与角色。对于仅从事一般日常工作,为犯罪活动提供报销、账务处理、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相对情节较轻,可以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如果是核心岗位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一般不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

(3)涉案人员如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层管理人员,通常在犯罪中充当重要角色,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2.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刑事政策导向,应充分鼓励犯罪嫌疑人退赃,对于能够完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嫌疑人要给予更大的从轻空间。

(六)妨害公务罪

实践中大量妨害公务案件情节较轻,以不起诉处理更为合理。

1.相对不起诉的基本标准可通过被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伤情来把握,致使1人轻微伤或未构成轻微伤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2.限制适用情形:虽然造成的人员伤害较小,符合上述基本标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等行为,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等恶劣社会影响的,则不应再适用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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