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案 情 简 介
某日晚,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载工友潘某下班,途经某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均受伤(周某受伤严重)。搭乘者潘某送医后,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并实施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潘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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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搭乘者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98463.39元,其中主要责任人王某、供载者周某分别按70%、30%的比例承担。
法 院 审 理
庭审中,原告潘某书面申请减轻被告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表示被告周某系其工友,事发前已好意搭载一段时日,事发当晚周某亦出于好心搭载自己,不幸发生车祸。
终,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潘某自负10%的损失。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 官 说 法
生活中,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情况非常普遍。该行为不具有契约性,非民事合同行为,其本身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
法院判决搭载人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为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这是对驾驶人员自己负责,也是对乘车人负责。同时,乘车人也要清楚驾驶司机有无驾照及是否酒后驾车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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