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承包人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 二条: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第 一种方式: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实践中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主要的也是常用的方式。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通过起诉或者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同时应确认其对该建筑工程的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应注意的是,承包人在诉讼或仲裁请求中,一定要将主张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并纳入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中。否则,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将丧失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第 二种方式:承包人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以实现优先权。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若承包人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工程款时,未明确行使优先受偿权,为避免优先受偿权超过有效期限,可直接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以实现优先权。当然,也可以未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从而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 三种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协议将工程折价。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将工程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不能认定承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但要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若双方约定发包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应为无效约定。
第四种方式:案外人申请涉案工程拍卖程序中,承包人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最高人民法院第 171号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第五种方式:向发包人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目前,针对承包人是否可以采取书面、电子信件、微信等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两种观点。第 一种持否定态度,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解答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效力的法律观点。第 二种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 11号)中明确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行予以明示。即便法院确认,在除斥期间内依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
裁判要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法条规定内容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中冶天工在法定期间内向龙鑫能源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龙鑫能源称中冶天工仅在“催款函”中宣示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龙鑫能源所称涉案建筑物的后续处置问题属于执行中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第六种: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 二条规定,若建设工程因其他原因被变卖或者因他案被其他法院进行拍卖的,承包人参与到工程变卖款或拍卖款的分配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方式也属于承包人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发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认可承包人申报的债权,则承包人可预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以确定债权数额,并将相应款项暂时保存至指定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
在发包人恶意拖延承包人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于承包人顺利拿到工程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避免因优先受偿权行使不当,而导致权利丧失。
1.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以正确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2.若以书面协议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协议内容应包含工程价款折价事项,比如确定工程价款的金额或者工程折价的金额等,并尽量取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
3.如果双方就协商折价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应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行使期限经过,丧失优先受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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