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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条件之一为“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该文显然排除了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情况。但实务中,却也有一些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成功备案的案例,只是不知道以后合伙企业出售股权时,个人是要按“经营所得”来处理还是“财产转让所得”来处理。

一、青岛易来智能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包括青岛意来和青岛亿家,其中青岛亿家为青岛意来的合伙人之一,员工通过持有青岛亿家和青岛意来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公司确定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2018 年 8 月 16 日,亿联客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姜兆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39.3535 万元注册资本以转让总价 1 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青岛意来(转让当时的合伙人为姜兆宁、刘达平)。

2019年 7 月,为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姜兆宁将其持有的青岛意来 8万元出资份额转让予青岛亿家。青岛亿家于 2019 年 7 月、2019 年 12 月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1 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公司为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的低持有年限不低于3 年,并非对服务期限的限制。

二、杭州百诚医药

2018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百君投资与福钰投资未来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以3.45元/股的价格分别认购公司新增股份55万股和35万股;同时审议同意由新股东夏玲、擎海投资以11.5元/股的价格分别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05万股、100万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

三、青岛豪江智能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启辰资本中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合伙人已就上述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长春致远新能

2019年9月25日,公司形成出资人决定,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25.00%的股权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然,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2.60%的股权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3.00%的股权以人民币6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卫钢。同日,长春汇锋分别与王然、众志汇远、吴卫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1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吴卫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远多年的朋友,对致远装备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出于看好致远装备的发展前景,2018年起讨论相关投资事宜。参考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9,002.38万元,经友好协商,长春汇锋以600万元向吴卫钢转让致远装备3.00%股权(对应240.30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发生时致远装备总注册资本为8,010.00万元),折合2.50元/出资额,对应致远装备总体估值为20,000.00万元。

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359.84万元,吴卫钢受让的发行人3%股权对应2018年净利润PE倍数为4.59倍,本次交易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系吴卫钢个人的真实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年3月12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长春汇锋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已汇总在其所得税申报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浙江润阳新材料

2020年12月7日,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2017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授予骨干员工股份合计171.12万股,认购价格为2.60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2018年1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15.4410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为2,197.34万元,一次性计入2017年度当期损益。

其中,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扬投资和明茂投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激励。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

2020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9月14日,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出具了如下承诺:

“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知晓本承诺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备案登记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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