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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今日推文:同居时收取爱人大额现金,属于赠与还是代收款呢?

男子林某系一名高位截瘫的残疾人,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女友尹某,相识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两人均系离异,各自的子女也已成年,所以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林某售卖了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因行动不便,便委托尹某代为签订协议及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交付对方后,买受人以为尹某系林某妻子,便将购房款支付给了尹某。此后,尹某使用该笔款项购买了轿车一辆。正所谓相爱时你侬我侬,不和后相见成仇。

2019年5月份,因生活琐事不断,双方之间产生间隙,不久后,林某就与尹某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其他的事宜双方都好商量,但对购房款双方争议较大,林某认为购房款系个人财产,尹某只是代领人,应将购房款返还;尹某则认为购房款系林某赠与自己买车的钱,是林某出于多年感激、为其护理,是对尹某个人的补偿,不同意返还。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林某遂一纸诉状将尹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林某与被告尹某于2015年开始同居,2019年5月解除同居关系。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黄某购买了原告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某市区小区商品房一套,同日,黄某将22万元转账交付被告。之后,尹某使用钱款购买了小型轿车一辆。

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对尹某代收的22万元购房款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案外人黄某于2016年11月23日转账交付被告的22万元系原告的财产,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款项系由原告赠与被告用于买车,但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另涉案款项金额较大,与一般礼节性的赠与有所区别,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陈述的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购买电动轮椅及在双方同居期间的支出等,因数额不确定,被告可另行主张,对此不再理涉。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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