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工资961.42元
经济赔偿金20910.85元
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要求某店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工资96616.74元、生育医疗费用9992.5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225.0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5133.36元等,并补办社保、医保。
2021年1月
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
某店支付王某工资961.42元及经济赔偿金16728.6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
诉诸法院
另查明
某店于2019年4月19日发放王某后一笔工资,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82.17元。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某店自2017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自2019年4月5日后未到被告某店处工作,且被告某店认可其在2019年4月已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19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店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5日工资961.42元。
被告某店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某店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在被告某店工作已达2.5年,被告某店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0910.85元。其他诉讼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日常生活中
经常发生劳动纠纷
大家都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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