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诉实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柯某应杨某请求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柯某在其接受杨某的请求上树采摘龙眼时,就应当预见到攀爬采摘的危险性。何况在杨某提出帮工请求后,并未在场具体指导或强制命令,故柯某在帮工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自身安全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事实和过错情况,法院认定柯某应当承担8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26万余元。柯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改判柯某应当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39万余元。
律师说法:
杨某请求柯某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其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显,是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无偿、自愿的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的。
本案中,杨某交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之后便离开,并未具体指示柯某如何采摘,而柯某自行选择站在铁皮屋顶采光玻璃采摘龙眼的方式,而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前述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亦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而坠落受伤,对自身的受伤行为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认定柯某自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本想助人为乐,却酿成悲剧。这也提醒我们,被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帮工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违规操作和危险行为。双管齐下,共同配合,如此才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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