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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今日推文:杀人如麻劳荣枝,隐姓埋名二十载,法网恢恢终难逃!

案情回顾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 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观点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劳荣枝一直强调自己不是主犯,没有犯罪的故意。劳荣枝不断恳求法官给自己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为此甚至表明自己已经知错悔改,会补偿被害人家属。可笑的是,在质证阶段,劳荣枝不质证,只是一昧强调自己生活得很惨,曾经种种行为均是被法子英胁迫,为了增加可信度,甚至说自己从来不讲假话。公诉人随即询问她在逃亡的20年里是否讲过一句真话时,劳荣枝又答不上来。由此可见,劳荣枝当庭的表现并不是真心悔改了,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还有一点,劳荣枝为了争取减轻刑罚,曾多次声称自己认罪,但面对具体犯罪事实时却又辩解自己没有参与犯罪,这样矛盾的表现也说明这个罪大恶的女人并不值得同情。

其实仔细想想,如果劳荣枝所言不假,那法子英早在1999年就被处以死刑,之后的20年为何还要潜逃在外,而不是投案自首呢?再一个,即使当初是被法子英胁迫,难道这一个个鲜活生命在她面前死去的时候,她从未动容过吗?她犯下每一桩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时,良心从没有一丝丝愧疚吗?所以,劳荣枝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目前一审判处死刑是合法合理的,即使劳荣枝上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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