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诉实务
很多时候,发包人出于某种原因,在工程还未验收的时候就将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发包人又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下面,请看今天我们带来的案例:
2017年3月份,某建筑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对旅游公司的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几个月后,装修工程如期交付,经核算,工程总价为72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旅游公司先支付了50万元,剩余尾款在旅游公司验收合格后另行支付。但在验收期内,旅游公司未经验收便直接投入使用,对于尾款也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荣成法院。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有瑕疵,存在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问题,并就此提出索要工程维修费的反诉请求。
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应否对建筑公司本诉的工程欠款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建筑公司应否对旅游公司反诉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焦点一,双方之前签署的施工合同以及支付协议约定明确,且双方陈述一致,对建筑公司按协议主张尚欠工程款22万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
对于焦点二,根据工程质量委托鉴定结果,对于导致出现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伸缩缝设置不合理、地面面层找坡不合理且平整度不满足固定要求。伸缩缝设置不合理属于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筑公司要承担保修责任。而院面坡度及平整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及验收时应当提出的返修事项,但旅游公司确实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这一行为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从而免除了建筑公司的返修责任,而对于其主张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费用,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荣成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支付旅游公司修复费用22951.54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此,律师建议: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使用期限长,直接关乎人身财产安全,工程未经验收直接使用,尽管依据本案判例,不能排除施工方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但会使风险提前转移。如发包人不得已需要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在使用之前,尽可能收集存在使用工程紧迫性的证明材料,对于提前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证据固化,如列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清单及问题描述,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单方质量鉴定,留存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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