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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租衣服,过期了得赔钱吗?

No 01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被告江某注册成为原告L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租赁衣物平台会员,并与原告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先后6次充值。

《用户服务协议》里写明,会员应在会员服务期结束前归还所有服饰;如在会员期内未归还所有服饰,则未归还之所有服饰将被视为用户已购买,用户需在会员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购买费用。

2018年12月,江某在原告经营的网络租赁衣物平台租赁了价值3211元的衣物。江某在2019年1月后一次充值,会员期满日为2019年2月。之后被告未再续费也没有归还租赁衣物,原告遂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租赁而未归还衣物的价款,因衣物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折价,该租赁衣物至起诉时折价为1206元。

No 02

-Number-

律师问答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江某与这个科技公司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呢?

律师:租赁合同关系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买卖合同关系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主持人:这个案件中,租赁服务期满了之后,江某不继续充值也不归还,他们双方的关系是否不再为租赁关系?

律师:是的。本案中,网络租赁平台与租赁人约定在租赁人充值成为网络租赁平台的会员时,租赁人享有租赁衣物的权利,此时网络租赁平台与租赁人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但当租赁衣物服务期届满,租赁人未继续充值且未将租赁的衣物返还给网络租赁平台时,视为租赁人自愿购买其所租赁的衣物,此时网络租赁平台与租赁人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主持人:那这种转化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受影响?

律师:网络租赁平台与租赁人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转化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转化,但通过从租赁法律关系转化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确认了网络租赁平台与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本案中,因租赁人江某在服务期届满且未继续充值的情况下,未将租赁的衣物返还给网络租赁平台,违反了《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租赁人应向网络租赁平台支付其租赁而未归还衣物的价款。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江某向原告L科技公司支付衣物价款1206元。

主持人:网络租赁经济属于创新型经济模式,这种新模式是否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律师:是的,本案就是在创新型经济模式初步发展时期产生的纠纷,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

主持人:这些网络租赁平台良莠不齐,消费者需要警惕些什么?

律师:网络租赁,首先要选择一个靠谱的网站。租赁网站特别多,注意不要选择钓鱼网站或者规模较小的网站。其次,也可以从营业执照、官网认证、网站备案等方面了解一个网站是否正规,避开不规范、有风险的网站。另外,选择品牌化、正规化、口碑化的网站,有一定的知名度、网站经营正规、群众评价相对较高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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