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锦哲法苑
| 律诉实务
律诉实务
|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 实用工具
实用工具

当前位置: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网站】 > 普法专栏 > 锦哲法苑 > 浏览文章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今日推文:在校大学生领证1个小时就闹离婚?法院判了!

项某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项某和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1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在结婚前,两人其实已经分手。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作出的草率决定。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她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1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有需要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

陈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

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不是儿戏

希望大家慎重对待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