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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今日推文:耍小聪明想忽悠法院?想多了!

小李:兄弟,有事找你帮个忙。

小王:怎么了?

小李:我跟老婆闹离婚,但我一分钱都不想分给她,这样吧,我和你虚构一张20万的借条,你去法院起诉我……

小王:哥,这可是虚假诉讼啊!后果很严重的!

小李:怕啥,是兄弟就来帮忙!

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

与他人串通一气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以为耍点小聪明就能忽悠?

失信当事人

肯定要为自己的不诚信“埋单”!

来看五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债务,虚假诉讼终被定罪判刑

杨甲与杨乙于2000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经济混同。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杨甲向案外人陈某、蔡某等人借款近1亿元人民币。杨甲与杨乙为逃避债务,伙同杨某芳等人,伪造了杨甲向杨某芳借款的借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由杨某芳以此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杨甲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查封了杨甲名下的两处房产,导致此后提起诉讼的真实债权人陈某、蔡某等人虽然得到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债权,严重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发后,杨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甲、杨乙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杨甲、杨乙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新增罪名。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权等;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

律师充当犯罪团伙“军师”,策划实施虚假诉讼成共犯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郑某某等人为实现非法侵占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行业规矩”“保证金”“违规金”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者虚假的借款、抵押、授权委托等合同,通过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单方认定违约”的合同陷阱形成虚高借款,后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依据各种空白合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李某系郑某某聘请的法律顾问,为郑某某等人的以上行为出谋划策,实施。同时,李某作为代理律师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参与对被害人的诉讼,侵害被害人的权益。

2019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郑某某等涉恶团伙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司法厅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李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律师提示:

律师充当职业放贷团伙的“军师”,不仅为其出谋划策,还参与,成为共犯。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应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防范虚假诉讼发生,但也有少数律师在钱财诱惑下步入歧途,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知法犯法,终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

诱骗胁迫借贷债台高垒,“套路”手段多样须谨防

欧阳某某、江某某等七人均在深圳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从事小额金融贷款类工作,熟悉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各种陷阱,在放贷过程中逐渐形成共识:针对贷款易逾期、银行征信较差、名下或亲属名下有房产的“特殊客户”发放短期高息贷款,通过一系列“套路”获取巨额收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阳某某、江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以诈骗罪等罪名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晰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则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除了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外,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案例四

严厉制裁威慑虚假诉讼,民事刑事惩处双管齐下

2015年6月胡某与周某发生交通车辆追尾事故,导致周某车辆起火燃烧,双方经协商胡某赔偿周某8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事故次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某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双方假借签订买卖合同的名义,周某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转让给胡某,并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胡某人民币80万元,但事后双方对已经毁损的车辆未做任何处置。时隔两年,胡某隐瞒8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判令周某返还购车款80万元。胡某故意隐瞒周某联系方式,法院无法联系周某,导致案件缺席审理,直到周某发现自己成为被执行人后才向法院反映实际情况。

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以妨碍民事诉讼对胡某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同时,法院将胡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2020年10月,胡某被抓获,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提示:

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本案中,胡某隐瞒8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捏造与周某买卖车辆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恶意隐瞒一方的联系方式,导致缺席审理,骗取法院的判决,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定了多种处罚手段。在案件的处理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对于生效裁判,法律还规定了纠错机制。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司法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建立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三方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展虚假诉讼行为治理工作的备忘录》,规范、畅通公检法虚假诉讼犯罪协作机制。本案中,法院从虚假诉讼线索的移送到终的刑事制裁,正体现了政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治理的工作合力。

案例五

刑事犯罪事实排查研判,关联民事案件主动监督

2021年4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收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陈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匿实际出借人、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获悉此情况后,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海法院认为应对刑事判决关联的民事案件进行排查,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情况。深圳两级法院联合启动对陈某某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其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进行排查,发现2016年4月,陈某某作为原告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8.8万元,邹某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案经过二审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前海法院立即中止了该案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移出失信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对民事案件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律师提示:

在信息互通方面,各地法院横向建立了虚假诉讼信息交流通道。针对外地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涉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判决,深圳法院及时启动案件倒查机制,主动核查纠正。同时在虚假诉讼治理工作上,深圳两级法院形成了上下级纵向指导联动,印发了《关于深圳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法院发现、移送线索的标准和流程进一步细化。

这次发布的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深圳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深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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