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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解析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是否实际召开及决议,是否是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呢?

基本案情

乾江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5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工商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成立时的出资人为韩某、朱某、安某,分别出资10万元、18万元、2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3%、60%、7%。1998年7月21日,乾江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安某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韩某,韩某、朱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40%、60%。2003年12月4日,乾江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朱某鸣出资70万元成为乾江公司股东,朱某的出资为18万元,韩某的出资为12万元。之后公司股东由朱某、韩某、朱某鸣变更为朱某、韩某、王某伟。2014年9月22日,乾江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股东由朱某、韩某、王某伟变更为朱某、王某匀、王某伟。

韩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

乾江公司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乾江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包含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5日的一份《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变更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王峰匀,同意原股东韩某退出股东会等。下方全体股东签字处分别有“朱某”、“韩某”、“王某伟”手写签名字样。韩某以《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上“韩某”非其本人签署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某主张2014年8月5日乾江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虚构决议。而乾江公司及朱某主张当日召开了股东会并且做出了有效决议。对此,该院认为,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来看。乾江公司主张股东会的召开由朱某在家中口头通知,但未提交证据,韩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乾江公司亦认可股东会决议并非韩某签字。另,乾江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以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作出决议的情形,同时,乾江公司亦主张当日实际召开了股东会,但乾江公司就股东会实际已召开未向该院提交任何证据。此外,韩某在得知乾江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后,即针对乾江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出资转让协议效力提起诉讼,亦可说明韩某对所涉的决议效力持否定的态度。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该院认为,乾江公司2014年8月5日作出的《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及签名系伪造。韩某主张所涉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在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会决议系伪造,该决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院予以采信,其要求确认所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韩某以《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上“韩某”非其本人签署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乾江公司认可股东会决议非韩某本人签字,但主张该股东会决议系朱某代韩某签署,且得到韩某的同意和授权,应属合法有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得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决议须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否则决议不成立。从本案情形来看,乾江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如果未召开,且韩某在事后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该股东会决议必然不能成立。退一步讲,乾江公司如果召开了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但乾江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依法向韩某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韩某也未实际参加本次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并非韩某本人签字,不能反映韩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乾江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欠缺必要的成立要件,应属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乾江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乾江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决议存在着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类瑕疵:

1、无效的适用情形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可撤销的适用情形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3、不成立的适用情形为:(1)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三十七条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得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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