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当前位置: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网站】 > 案例解析 > 浏览文章
一不小心
家住长乐的高某“手滑”将万元钱款
汇错给了他人
要求返还,却遭遇对方“闭门羹”
无奈之下,将其诉至长乐法院
近日审结一起汇错款案件
高某因曾向陈某汇款而在手机银行APP中留存了陈某的银行卡号与户名信息。
无巧不成书。2020年7月20日,高某欲向与陈某同名同姓且银行卡尾号相近的案外人汇款时,不慎将76500元款项汇给了陈某。
高某发现款项汇错后,与陈某协商返款无果,遂于2021年3月4日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长乐法院。
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承办法官遂于庭前通过电话与陈某取得联系。经过电话沟通,了解到陈某对收到高某转账的76500元没有异议,但因款项被花费殆尽,不愿还款。
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陈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知,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陈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答疑,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陈某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后,终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高某撤回起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民间说法。而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陈某明知涉案标的物是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高某催要下仍不予以返还,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归还。而陈某作为得利人,在高某催讨后仍不还款,则可能转化为“恶意得利人”。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高某不仅可以要求陈某还款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诚实信用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请在核对收款账户信息无误后,进行转账汇款。
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
智圆行方、止于至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68号盘古天地2#写字楼12层
E-mail:sdjinzhe@126.com
电话:0538-8335066 0538-8220877 0538-8331266 0538-8339577 0538-8225077 0538-8227966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