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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注意了:前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判刑3年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牵动着全国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界的神经。

2018年2月,王成忠被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2017)吉04民终426号合同纠纷的二审中【该民事判决书附在刑事判决书后】,存在案外人有可能利用涉案合同进行欺诈活动、案件审判中存在院领导及同事过问、涉案合同存在60万元价款与600万元两份不同合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涉案合同价值不到200万,二审判决却采信600万元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委托鉴定、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等诸多问题,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责。

据此,王成忠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人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新证据的,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价值六十万,除了提供了一份自己鉴定的报告外,双方并没有任何证据。他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去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的,这个不合法的,当然也就认定为不是新证据,他也就没有证明力。二、从常理上讲,买的没有卖的精,上诉人主张的40、50块钱一亩的价格不太符合常理。三、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但说明上诉人是认可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虽然不到200万(编者注:鉴定为1872615元),远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法院采用60万元更不合理。

关于王成忠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后附图片。为方便阅读,将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和“判决理由”部分摘录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403刑初1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9日,金宝华、李笑岩(系夫妻关系)购买涉案林地(价格人民币50万元),该林地以郭永贵(金宝华姨夫)名义备案登记。2010年至2014年间,李笑岩与郭长兴、李国辉有经济往来,李笑岩欠郭长兴款130万元。2015年,李笑岩先后持无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标明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意将涉案林地过户给郭长兴。2016年1月9日,李笑岩约李国辉(郭长兴亲属)至本市,二人分别代表郭永贵、郭长兴签订了涉案林地转让价为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同年1月27日,该林地以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备案后过户到郭长兴名下。2017年11月、12月郭永贵就本案事实先后两次起诉郭长兴,要求郭长兴给付林地转让款542万元(扣除过户前后,郭长兴通过李国辉担保借给李笑岩款50万元及直接汇给李笑岩过户费8万元,合计58万元)。一审审理期间,李国辉被追加为“第三人”,李笑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国辉当庭陈述:“郭长兴与李笑岩间的林地转让是代卖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关系,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是不真实的,是假协议”。李笑岩证言:“600万元转让协议是郭长兴认可的,双方是买卖关系”。2017年3月23日,一审法院确认本案“转让”协议即为“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郭长兴应给付转让款542万元。

郭长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一审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程序违法;(2)歪曲事实,本案郭永贵主动签订虚假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意图让其代售,授权李国辉签字应是代卖而非买卖;(3)认定买卖成立,应采信林业部门备案的转让协议书。

2017年4月24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交由赵艳霞(该院民四庭法官)审理,后分配给被告人王成忠审理,王成忠在审理该案中受金宝华等人影响,对本案发生“转让”的原因、李国辉被追加“第三人”是否妥当、李笑岩出庭作证是否适格、本案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等事项应当核实的事实未予调查,故意违背本案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且对郭长兴的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陈述内容不采纳,未能作出评判,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查明,一、二审判决生效后,郭长兴400余万元的财产被冻结;2017年9月1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成忠审理该案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们注意了:前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罪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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