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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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481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小霞,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霞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孙小霞及其辩护人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小霞的丈夫王章俊与舞钢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审理终结。王章俊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而开始上访,因此被拘留、劳教。后被告人孙小霞不服法院的判决和对王章俊的劳教而开始上访,2010年2月16日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1年7月15日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2年2月7日到天安门地区上访、2014年6月21日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路边上访,2014年6月19日,孙小霞在北京以继续上访相要挟向接访人员索要2000元和下次来北京的费用被拒绝。2014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章俊案再审维持原判决。2015年3月4日,孙小霞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5年9月8日,孙小霞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吵闹叫骂。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小霞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孙小霞及其辩护人认为孙小霞是正常上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小霞的丈夫王章俊与舞钢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经审理终结。王章俊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而开始上访,因此被拘留、劳教。后舞钢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王章俊支付赔偿款,王章俊写有收据和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但王章俊仍然继续上访。后孙小霞不服法院的判决和对王章俊的劳教而开始上访,2010年2月16日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1年7月15日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2年2月7日到天安门地区上访、2014年6月21日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路边上访,2014年6月19日,孙小霞在北京以继续上访相要挟向接访人员索要2000元和下次来北京的费用被拒绝。2014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章俊案再审维持原判决。2015年3月4日,孙小霞到中南海地区上访。2015年9月8日,孙小霞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吵闹叫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孙小霞人口信息,证实其出生于1954年7月15日。
2、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民终字三字第552号、(2014)平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章俊的损害是由被上诉人被列车撞伤造成和王章俊的伤残程度,结合王章俊自身和家庭困难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判令奔腾公司一次性补偿王章俊30000元。2014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2005)平民终字三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
3、王章俊行政处罚相关证据,证实王章俊在收到舞钢奔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且签有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仍然多次非法上访而依法被行政处罚。
4、被告人孙小霞行政处罚相关证据,证实孙小霞反映的其丈夫王章俊与舞钢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及王章俊被劳教等问题依法已经处理终结后,孙小霞仍然多次到敏感地区上访、敲诈勒索政府工作人员、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吵闹叫骂被依法行政处罚。
5、舞钢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保证书、收条,证实王章俊、孙小霞提出的要求政府答应解决,收到政府送来的现金3000元,二人于2009年9月27日认为问题圆满解决,不再上访。
6、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年2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章俊诉舞钢铁运公司案法律程序已终结,该院协调政府做好生活救助工作。
7、被告人孙小霞2009年11月6日书写的请求信、邮寄单据,证实其认为铁运公司造假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对王章俊劳教错误,家庭出现一系列困难,请求改变救助方法,并邮寄给XXX、吴爱英、XXX、高永华、白立凡等人。
8、舞钢市尚店镇政府、舞钢市信访局2012年5月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小霞多次在北京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信访稳定工作。
9、平顶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孙小霞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孙小霞2009年以来多次在北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建议查实情况依法处置。
10、尚店镇政府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孙小霞赴京上访,该镇工作人员一时间为其安排食宿,用多种方式做其思想工作,劝其按照信访程序依法逐级上访,但孙小霞不予配合,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并坚持在京上访,以给地方政府施压压力。
11、舞钢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越级上访建议依法处置函,证实在2015年12月3日重要外事活动期间,孙小霞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被登记,随后赴京上访,被省联席办通报,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12、河南省信访局孙小霞反映情况记录:孙小霞反映其生活困难,要求救助。省信访局2015年12月3日答复,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13、舞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行政拘留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5年12月3日至8日,被告人孙小霞多次到北京多地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当地正常公共秩序,2015年12月15日决定对其拘留10日。
14、舞钢市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因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孙小霞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哄闹、喧哗,以再次赴省进京上访为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扰乱信访秩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决定对孙小霞罚款2万元,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后将复议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孙小霞。
15、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案件转办单、移送执行书,证实2015年12月3日对被告人孙小霞的罚款决定交执行局执行。
16、舞钢市人民法院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舞钢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人孙小霞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2015)舞法罚字1号对孙小霞罚款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17、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5日,对被告人孙小霞上网追逃,3月9日在舞钢市朱兰福田小区将孙小霞抓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宗某证言,证实孙小霞多次去北京非访,孙小霞来北京后我们就把她安排到宾馆住下,中间多次对孙小霞进行安抚劝返,孙小霞说我回去也可以但须给我车票并给我2000元现金和她下次去北京的费用,不然就去中南海继续上访,我们拒绝了她提的条件。
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在舞钢市尚店镇政府工作,是舞钢市驻京信访工作小组成员。孙小霞多次来京上访反映她老公在舞钢公司当工人时因为卸车受伤的问题,她老公受伤的问题舞钢法院已判决。孙小霞大概是2014年6月初来北京的,来到后我们就把她安排到宾馆住下,中间多次对孙小霞进行安抚劝返,6月19号我们再次找到孙小霞劝她回家,并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孙小霞说她回去也可以,但须给她买车票并给她2000元现金及她下次来京的费用,不然就去中南海。我们拒绝了她的要求。
3、证人薛某证言,证实我在舞钢市信访局上班,在北京负责舞钢市群众来京信访的接待及劝返工作。孙小霞多次去北京反映他老公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我们在2014年6月初见到了孙小霞。舞钢市尚店镇驻京工作人员给她安排宾馆住下进行劝返,我们信访局的刘彦新也去见过她。在宾馆住了多天后于2014年6月20号从宾馆出走下落不明,直到2014年6月24号平顶山驻京工作组电话通知说舞钢籍孙小霞被北京市海淀拘留所拘留,让当天上午去海淀拘留所接孙小霞,才知道孙小霞因为非访被北京警方拘留了。因为孙小霞2014年6月21日在北京海淀区玉泉山门外非访,被北京警方拘留了。
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在2015年12月08号下午6点多接到尚店镇政府领导的电话王章俊、李富玉还有孙小霞三人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要我和我们单位同事去北京把他们三人接回来,我们到北京之后为他们三人安排住处,然后就直接带着王章俊,李富玉还有孙小霞三人我们一起坐车回到了舞钢。
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08日晚上7点多,我接到接到尚店镇政府领导的电话,要求我和司机开车赶往北京接李富玉,我们到北京后在北京马家堡的一家宾馆里找到的李富玉,经劝说李富玉和我们下午两点半开车返回舞钢。我去的时候还有镇里的胡延洋镇长,胡延洋接的王章俊和孙小霞,我们是坐一辆车返回的。
6、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舞钢市的孙小霞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闹事,她在西门立案大厅吵闹叫骂,吵闹得比较厉害,影响了办公秩序。法警队的一个女法警把她带离西门。
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舞钢市孙小霞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闹事,骂的比较厉害,非要闹着见院长。法警队的同志看着孙小霞吵骂得比较厉害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就把孙小霞带到了羁押室。
三、被告人孙小霞供述与辩解,我上访是因为不服舞钢法院的判决、不服舞钢市公安局劳教我丈夫王章俊。我上访只是向上级反映问题,并没有寻衅滋事。
四、视听资料,证实一携带拐棍的中年妇女(孙小霞)被法警带离的情况及舞钢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孙小霞讯问、宣布拘留、宣布逮捕情况与笔录内容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霞在上访反映的诉求经法律程序处理终结后仍多次到敏感地区上访,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叫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小霞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小霞及其辩护人关于孙小霞是正常上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辩护理由。经查,孙小霞丈夫王章俊与舞钢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已经审理终结,王章俊也已收到全部3万元赔偿款并写有不再上访的保证书,2009年9月27日王章俊、孙小霞签有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但孙小霞仍然多次上访、闹访;平顶山市劳教委复查报告证实对王章俊劳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劳教期限适当。因此孙小霞上访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处理和解决,其在写有不再上访保证书的情况下仍多次到敏感地区上访,并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吵闹叫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及办公秩序严重混乱,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小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 李朝贤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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